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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2014年度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的通知

时间;2016-02-19 06:05:34 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

苏信用办〔2014〕57号

各省辖市信用办、有关省级部门:

  为大力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、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的应用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,根据省信用办、省财政厅《关于申报信用管理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》(苏信用办〔2013〕63号)和《关于建立省信用管理应用试点项目库的通知》(苏信用办〔2014〕11号)的有关精神,经商省财政厅,决定组织2014年度省信用管理应用项目的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申报范围

  各省辖市信用办以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省级部门和单位。

  二、项目方向

  对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互联互通建设,改进和提高数据质量;依托各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,以及行业信息化系统,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,实现分类监管和联动惩戒。

  具体项目申报方向见附件1、2。

  三、组织申报事项

  1、项目所在地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信用办。申报单位及初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负责。

  2、各地、各部门项目资金应以本地和本部门筹措为主,项目报省经专家评审筛选后,进入省信用建设应用项目库。对实施进展快,应用效果好的项目,省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补助。

  3、省级部门项目可直接报省信用办,地方项目需要申请省专项资金支持的,需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报省信用办。

  四、具体要求

  1、所有新报项目必须进行线上申报,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14日。各市信用办和省级部门首先登录http://221.231.139.14:8088/进行用户注册,经审核通过后开始填报项目信息。各市项目填报后需经市经信委和市财政部门会审后报送省信用办,省级部门项目填报后直接报送省信用办。

  纸质材料包括申报表(样式见附件3)和承诺责任书,填报后可从线上系统中直接导出,盖章后邮寄至省信用办(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1420 室省信用办收)。各市申报表需盖市经信委和市财政部门章,各省级部门只需盖本部门章。

  3、新增和已入库的项目,需提交最新的实施方案、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成效相关材料。电子版发送至jssxyb_receive@163.com,压缩包文件名格式为:地区(部门)+应用试点项目申报材料。

  4、请各地、各部门指定1名联系人加入“省信用管理应用试点群”,群号为:317737696。

  5、严禁弄虚作假,据实组织申报材料。申报单位和各地信用管理、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申报全过程真实性进行承诺,如发现申报单位弄虚作假,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信用管理专项资金项目,对涉及造假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有弄虚作假、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,一经查实,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。对已列入资金支持的项目,因实施不力导致成效不好的,将予以通报批评,并减少或暂停对该地区、部门的支持。

  6、省信用办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,组织验收检查,结果将作为今后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。

  联系人:省信用办盛宝隽,电话:025-83392506,13951764977。

  特此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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